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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25-09-19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规范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以教师岗位聘任的职责和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为依据确定评价内容,坚持“质量导向、综合评价、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评价范围与条件

1.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对象为承担我校全日制班级教学计划内课程教学的任课教师。

2.教学科研型教师、教学为主型教师获得“优秀”等级需要全年完成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所要求的教学授课工作量,非专任教师(含聘在专技岗的领导干部,以下同)对应完成职称(教学科研型)所对应教学授课基础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职级

教学授课

(教学科研型)

教学授课

(教学为主型)

正高

128课时

192课时

副高

192课时

288课时

中级

256课时

/

助理、员级

256课时

/

试用期

192课时

/

三、评价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由学生评价、院(部)考核小组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组成,四项的权重比为40%30%15%15%。评价成绩缺项时,其权重均分入其他项,学生评价不能缺失。学生评价以评价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方法、课堂管理、教学效果为主;院(部)考核小组以评价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参与度及成果为主;同行重点评价教师的专业素养、教研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督导综合评价课堂教学的各方面情况。各项评价量表针对教师教学的现状和教学改革的重点实行动态调整,学生评价量表和同行评价量表由教务处牵头成立研究组制定。调整时充分征询校内外专家意见,确保量表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院(部)考核小组评价量表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研究制定,督导评价量表由学校质量保证中心牵头制定。

院(部)考核小组由院(部)长、副院(部)长、督导组长、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和督导组长由院(部)长、副院(部)长评分,院(部)长、副院(部)长无需院(部)考核小组评分。

四、评价办法

1.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各项评价均采用“百分制”,并按照权重比例计算总分。

2.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以院(部)为单位分类,统一评价,分类评定等级。非专任教师按照承担教学任务的学科专业属性纳入相应单位。评为“优秀”等级依据院(部)内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总分排序确定,“优秀”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参评人数的30%以内。

3.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定为“不合格”:

1)教师在教学中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问题,并被学校通报批评;

2)在学校专项教学检查或抽查中未达到合格者;

3)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被省教育厅抽检后结果为不及格(以省教育厅正式发文时间为准)。

4.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1)教师在本年度内出现教学事故;

2)教师未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

3)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学生评价未能达到60分或督导评价未能达到60分。

5.教师在评选当年满足合格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参评“优秀”:

1)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评分在院(部)参评教师中排名前15%

2)担任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评分在本院(部)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中排名前50%

3)参与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改课题、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教材建设等项目(省级排名前5,国家级排名前8),且作出实质性重大贡献;

4)教师本人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比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5)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奖。A类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B类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6.教师在评选当年评定为“合格”,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优秀”,晋档需本人提供支撑材料。晋档教师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奖励,不另作教学质量奖励: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专业、课程、教材、资源库、实训基地等质量工程项目奖项(排名前5);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省排名前3,国排名前5);

3)获得省级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及以上;

4)教师本人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比赛中获省一等奖及以上;

5)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A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上述教学成果均要求政府部门主办。晋档不占用院(部)名额。晋档申请于当年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五、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1.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长牵头,成立由教务处、质量保证中心、教师工作部和教学单位院(部)长为成员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年度评价工作,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对于有异议的内容,须工作组全体成员表决决定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2.学生评价、同行评价数据每学期采集一次,成绩按平均值计算,院(部)考核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考核每年定级。

3.年度评价实施前,教务处下达具体评价实施的文件,对评价工作具体安排和布置,各院(部)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组织评价。评价结果须由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组会议审定、公示,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

六、评价结果的使用

1.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是教师教学质量奖励的主要依据,是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学年度考核成绩,是教师各类评优评先、各类岗位聘任和选拔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评定为“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安排教学工作,并由所属教学单位制定教师进修方案,经人事师资处、教务处审定后安排在岗学习。

3.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为“优秀”等级者(不含晋档教师),教学质量奖励金额3000

4.凡获评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必须参加当年度学校教学比赛,成绩排名前十的教师认定为学校“年度教学能手”,并另行奖励2万元/人。

七、其他事项

1.教师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由质量保证中心受理,并牵头调查,予以处理和答复。

2.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公海赌赌船登录网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教务处承担,此前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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