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训(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实训(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江苏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和《公海赌赌船登录网址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公海赌船〔202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训(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本办法对学校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与危废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原则、管理要求等作出相关规定。各二级学院、部、处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学科专业实际,制定并实施适用于本单位的工作细则。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组,指导学校实训(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实训(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保卫处、科技处、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及相关二级单位的负责人等共同组成。
第五条 教务处牵头负责全校实训室的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科技处牵头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对外交流与校企合作处牵头负责入驻学校的校企合作企业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建立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实训(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训(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按类别向牵头负责部门提交本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各实训(验)室应按照本办法,判定本实训(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训(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训(验)室负责人是本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训(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训(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按照《实训(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与《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的要求对实训(验)室进行科学、准确的评测,计算风险评价得分,按得分确定本实训(验)室安全等级。
第九条 实训(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训(验)室。
第十条 实训(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训(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的规定,根据实训(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训(验)室的安全类别。同一间实训(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
第十一条 实训(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训(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分级分类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末进行一次全校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检查与复核,填写《非低风险实训(验)室备案表》(附件4)。
第十三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训(验)室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监管。
第十四条 实训(验)室的用途如教学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训(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训(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相应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改扩建实训(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验室分类分级的情况,其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按《实训(验)室分级管理要求表》(附件5)执行,按实训(验)室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学校实训(验)室分级分类结果,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训(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训(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训(验)室中进行任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八条 实训(验)室负责人、实训(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训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训(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在实训(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二十条 实训(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实训(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危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训(验)室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实训(验)室危废管理工作,包括危废集中贮存点的选址、建设、申报环评、管理与处置、台账收集汇总等。各二级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实训(验)中产生的危废及时转运到学校指定的集中贮存点并做好台账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训(验)室废液通常分为有机废液和无机废液,废液应分类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废液混放。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须按规范做好危废台账登记及标签粘贴工作,危废标签应标明废物主要成份、化学名称、重量、产生单位、联系人等信息,危废管理台账须留存五年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实训(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各级行政部门办理危废转移备案手续,实训(验)室使用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危废,并完成相关平台信息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海赌赌船登录网址负责解释,教务处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